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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尚未收到滴滴并购优步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时间:2016-08-02 21:22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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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尚未收到滴滴并购优步中国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腾讯财经讯(江晓川)针对滴滴并购优步中国,商务部发言人今日(8月2日)上午回应称,“目前尚未收到滴滴和优步中国相关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达到一定体量的经营者集中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批,未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商务部发言人表示,“按规定,凡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

商务部这一表态较为模糊,潜在含义丰富。第一种可能性在于,可能未达到申报标准,中国网约车市场份额头把交椅对二把交椅的并购不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

第二种可能性在于,滴滴出行收购优步中国可能符合申报标准而未事前申报;若这属实,则可能为并购的顺利完成制造了障碍。

商务部发言人婉拒了腾讯财经进一步置评的请求,仅称“有规矩,按规定办就是了。”

此前,占有中国网约车市场最大订单份额滴滴出行在1日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协议,前者将收购优步中国大陆的所有资产,并购后的新公司估值达到350亿美元。

在中国网约车市场中,滴滴、优步中国所占份额较大,外界普遍认为这一交易需要经过中国商务部的反垄断审批。不过,由于优步中国2015年净收入很可能未超越4亿元人民币的门槛,这一交易或不会触发中国政府的反垄断审批。

公开数据显示,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尚未达到审批标准:滴滴2015年在华净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超过所有经营者在华收入的申报标准20亿元;但优步中国2015年会计年度净收入可能不足4亿元——若这一数据属实——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案将不须申报反垄断审查。

200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规定,若参与集中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至少两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约车模式中,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仅仅作为中介平台,不为司机支付工资,司机亦并未公司员工,因此在反垄断申报的考虑中,应以公司净收入而非流水额进行衡量;这是大成律师事务所邓志松律师的观点。

两家公司的流水额指的是乘客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净收入则是扣除司机分成之后,真正进账滴滴与优步的部分资金。

在并购完成后,优步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滴滴对优步全球的持股比例暂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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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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