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河北网首页 IT频道 电子商务 正文

律师:阿里集体诉讼原告面临反常“高赔率”

时间:2015-02-05 22:58河北网(www.he-bei.cn)
河北网(www.he-bei.cn)权威媒体 河北门户

律师:阿里集体诉讼原告面临反常“高赔率”

河北网讯 2月4日,美国律师事务所Robbins Geller Rudman & Dowd LLP已经针对阿里巴巴集团(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BABA)提起了一项集体诉讼,指称该集团在去年9月底IPO(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筹得创纪录的250亿美元资金以前并未披露一条信息,即该集团曾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过会谈。

业界律师指出,原告方面临反常的“高赔率”。也就是说,他们想要赢得这桩集体诉讼的可能性低于通常情况下的几率,而且即使胜诉也可能只是学术上的胜利,这是因为阿里巴巴集团的风险披露已经明确阐述了一件事情,那就是想要执行美国法庭针对该集团作出的判决将面临重重障碍。Robbins Geller事务所尚未就此置评。

《华尔街日报》曾在此前报道称,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在1月28日发布了一份“白皮书”文件,指责阿里巴巴集团曾从事一些不当行为,如允许假货在其电商平台上出售和收受贿赂等。这份文件还声称,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推迟了发布该文件的时间,目的是避免影响阿里巴巴集团去年9月份的IPO交易。

对于这种监管沟通,美国证券法专家感到难以习惯。“这基本上就是承认该报告曾被暂时扣下以便不干预IPO交易……一家监管机构发出这样的声明真是极不寻常的。”律师事务所Pierce Atwood LLP的合伙人及证券法律师杰克·斯蒂尔(Jack Steele)说道。

“实情值得怀疑。”另一家律师事务所Milberg LLP的律师安德烈·雷达(Andrei Rado)在谈及上述报告的发布时间时说道。

据《华尔街日报》称,中国国家工商总局随后从其网站上撤下了这份“白皮书”报告,但并未给出理由,甚至否认这是一份“白皮书”。但在报告发布当天,阿里巴巴集团的股价就已下跌逾4%,随后又在次日再度下跌近9%,原因是其公布的季度财报令人感到失望。

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披露重大信息。“想要看出投资者是否关心某件事情,一种方法就是看这件事情被披露以后公司股价是否下跌,下跌就表明此事在投资者看来有一定的重要性。”雷达说道。

而就阿里巴巴集团应就此负上多大责任的问题而言,有一件事情是很重要的:该集团的IPO团队在当时是否知道此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又是在何时知道的?斯蒂尔对此表示:“如果这项指控想要成功,那么其基础就是(阿里巴巴集团IPO团队)当时明知有一份报告即将被公布。”

阿里巴巴集团执行副董事长蔡崇信否认对此知情,他在1月29日发表声明称:“我们第一次看到‘白皮书’就是昨天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将其公布在网站上的时候……我想绝对申明的一件事情是,阿里巴巴集团从来都没有要求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推迟发布任何报告。”该集团的一名发言人则表示,除了已经公开发布的声明以外并无其他可以补充。

一位与阿里巴巴集团关系密切的匿名律师表示,关于该集团与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之间的讨论是否应在其IPO招股书的“风险因素”栏目中被明确提及,这一点尚存疑问;但该律师指出:“在什么因素应被列为‘风险因素’的问题上,律师和高管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

斯蒂尔指出,在IPO上市以前阿里巴巴集团的风险披露是很广泛的,提到了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在随后的“白皮书”报告中提出的一些令人担心的问题,比如说收受贿赂事件等;更有甚者,招股书还申明阿里巴巴集团曾被美国贸易代表列为假货“恶名市场”(notorious market)。考虑到该集团对所有这些事情的坦白程度,斯蒂尔说道:“我并不认为他们会因为觉得这份报告将在某种程度上损害股价而扣下该报告。”

雷达也指出,想要证明阿里巴巴集团事先知情并不容易。他说道,虽然原告方能在发现程序中获取相关文件,但“在此类案件中,想要轻松发现相关事实并不简单”。

另外,阿里巴巴集团采用的“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可能也会成为另一种障碍,导致股东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哪怕他们有能力证明自己的指控也是如此。正如该集团在招股书“风险因素”栏目中所陈述的那样:“你们可能难以保护自身利益,通过美国联邦法庭来保护你们权益的能力也可能会受到限制,原因在于我们是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而成立的一家公司,几乎所有业务都在中国市场上开展,而且大多数董事和所有高管都定居在美国以外。”

“那些‘风险因素’可不是开玩笑的。”必百瑞律师事务所(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LLP)的中国实务主管Tom Shoesmith说道。虽然大多数证券相关集体诉讼都会和解收场,但在针对阿里巴巴集团这样的公司发起的诉讼中,如果诉讼最终由法庭进行判决,那么诉讼当事人将会面临极大障碍,原因是在采用“可变利益实体”结构的公司中,资产是由在中国运营的公司持有的,而外国法庭的判决在中国是无法执行的。

他的结论是:“你可能会赢得诉讼,但除非你能找到可在美国被执行裁决的资产,否则就只能自认倒霉了。”(瑞雪)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美景
0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为目的,一切权利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C) 2012-2012 河北网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冀ICP备09014245号

未经河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